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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诏检一部刑不诉〔2021〕Z17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单元,现住福建省诏安县**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18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江某甲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车牌号为闽E5****号的轻型自卸货车途经诏安县南诏镇南环城路与外马路交叉路口,在实施右转过程中超速行驶碰撞同向前方由被害人林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二车局损,林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江某甲在现场报警并等待民警到来。

2020年12月1日,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害人林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造成腹盆部、右下肢多发严重损伤,致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20年12月16日,诏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江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林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1年1月6日,被不起诉江某甲家属和被害人林某甲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书,林某甲家属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江某甲行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江某乙、林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诏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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