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刑不诉字[2014]49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0********,汉族,中专文化,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家住南康区**街道**村**号。个体运输户。2014年10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康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害人曹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家住南康区龙回镇九江村**号,2014年10月14日因交通事故死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14日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驾驶超载的赣******重型厢式货车沿105国道由龙回镇往南康城区方向行驶,途径105国道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路段时,与由被害人曹某某驾驶的赣******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导致车辆损坏,曹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江某某主动投案,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经南康区交管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江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江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为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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