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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镇**坊村**组,现住桂阳县**街道**小区**栋**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10日至5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搭载其妻子吴某某从桂阳县**镇**村驶往桂阳县城,途径桂阳县**镇**村路段时,摩托车失控冲出路面撞到路边水沟,造成摩托车受损,江某某受伤,吴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3月11日,江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吴某某近亲属对江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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