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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住获嘉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商丘市睢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6日15时20分许,江某某驾驶皖P2****-G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睢县锦绣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证与富民路十字交叉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向右转弯过程中金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剐蹭。造成金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金某某无责任。金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商丘市睢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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