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51X,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镇**村**四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7日07时22分许,江某某驾驶豫Q*****重型自卸货车,沿G32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泌阳县**乡**村委**路口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过道路的丁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上乘坐崔某青、崔某川、崔某思)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崔某青死亡。2020年10月9日,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江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且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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