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通过其手机微信多次向微信好友转发淫秽视频共计45个(扣除重复后共计37个),其中向于某某转发淫秽视频10个,向肖某某转发淫秽视频35个。
2019年11月16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盘问时,自愿如实供述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江某某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的供述;
4.提取、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江某某、肖某某、于某某的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罗源县公安局罗公治鉴[2019]第02号淫秽物品鉴定书;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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