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中旬,江某某在利用自己当网格员的便利,把被害人江某某办理养老保险时,发现被害人江某某银行卡里还有钱,后江某某一直未将被害人江某某的银行卡归还被害人江某某,2017年12月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江某某先后多将被害人江某某银行卡内的30000余元人民币取走。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案发后赃款已返还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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