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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原盘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1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中旬,江某某在利用自己当网格员的便利,把被害人江某某办理养老保险时,发现被害人江某某银行卡里还有钱,后江某某一直未将被害人江某某的银行卡归还被害人江某某,2017年12月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江某某先后多将被害人江某某银行卡内的30000余元人民币取走。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案发后赃款已返还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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