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21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住**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1日01时00分许,江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哈弗”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昆明市**路**层**路交叉路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89.04mg/100m1(乙醇/血)。
本院认为,江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