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379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时许,江某某饮酒后驾驶粤Y9****号小汽车上道路行驶。江某某驾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黄海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归案后,江某某供述上述经过。
经检测,江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4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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