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69********,汉族,高中文化,系嘉鱼县**镇**村**。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住嘉鱼县**镇**村**组**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醉酒后驾驶鄂L*****小型轿车,行驶至嘉鱼县发展大道世通小区对面移动公司路段,被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江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4.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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