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宜宾市**局工勤人员,宜宾市翠屏区人,现住宜宾市叙州区**小区**栋**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酒后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宜宾市翠屏区滨江路柴市街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挡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9.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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