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75********,汉族,大学本科,案发前系广州市从化区**,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号**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城南路某饭店晚饭喝酒后,于22时许,驾驶一辆粤A4****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城南路出发,行驶至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沿江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8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照片及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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