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酒后驾驶粤A9****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花都区永昌路出大华村兴隆大街北52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的含量为10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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