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4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作单位建德市**贸易有限公司,住建德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2mg/100ml)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建德市**镇**路**路口,并将车辆停在此处,后于当晚23时53分许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