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华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城**号,住成都市新都区**路**园**栋**楼**号。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01时34分许,江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一段一环路跨线桥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一段一环路跨线桥出城方向下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对江某某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4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江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江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93.2毫克/100毫升,江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江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成都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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