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以西**号门前路段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02.16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系路检中被查获,未发生实际损害后果,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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