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Q****号普通两轮摩托从流渡镇林关村往流渡镇街上方向行驶,当日20时许,行驶至正安县流渡镇星光村楠木组路段时将行人文某某绊倒,致使其受伤。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46mg/100ml。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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