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3****号牌小型轿车在玉环市沙门镇的道路上行驶,途经沙门镇桐兴路台州银行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设卡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测并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次日凌晨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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