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613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衢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变更为刑事拘留。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0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酒后驾驶浙H6666K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465号衢州骨伤科医院旁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江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案发后,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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