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5********,汉族,中专文化,在深圳市**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0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酒后驾驶湘DMP****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0时35分提取的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7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