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村镇**镇**村**村**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村**栋。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对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P****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罗湖区银湖住宅小区出发,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万佳百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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