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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红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31958********,汉族,初中文化,原红安县**政府**,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宇,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J****6普通摩托车行驶至G346国道红安县永佳河镇路段时,被红安县公安局永佳河交警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送检的江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2.40mg/100mL。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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