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性,1988年6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7 月16 日20 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酒后驾驶鄂F**** 黑色东风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大道**路段时,被在此处设卡盘查的公安民警查获。案发时江某某血夜中酒精含量为107. 79mg/lOOmi,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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