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3********,汉族,高中文化,银**生物科技股份**公司厂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溆浦县卢峰镇长乐坊村贺某某家吃晚饭,并与朋友一起喝了酒。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驾驶湘N*****号小型轿车搭载朋友从溆浦往怀化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高速公路溆浦收费站入口处时被高速交警查获。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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