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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案发时持准驾“C1E”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贡区**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大桥城内桥头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测试,显示结果为116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抽血封存,并委托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8mg/100ml。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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