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住乐至县**镇**路**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醉酒后驾驶粤S****6号小型轿车,由镇远县小菜园往镇远县芽溪方向行驶,21时40分行驶至镇远县涌溪乡镇台线5公里500米(一般县道)处被镇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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