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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5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阳原县,现住阳原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3时许,驾驶人江某某饮酒后驾驶冀GV****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阳原县西城镇皮毛大市场彩虹门处被阳原县执勤民警查获,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驾驶人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9.5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具有初犯、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醉酒后启动机动车行驶距离较短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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