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20时10分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即墨区淮涉河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城马路路口西侧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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