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号甲***户,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2日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城阳区明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啤之家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抽取的江某某血样进行检验鉴定,在其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6.1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电话通知江某某主动到案,对酒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1日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