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道**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于2020年10月13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9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驾驶川******小型越野客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宜宾市翠屏区振兴大道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现场对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检测结果为112毫克/100毫升,经依法抽血送检,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7.0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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