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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56********,汉族,小学文化,瓦工,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于2020年5月3日13时30分许,酒后驾驶年检过期的苏F6****号正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如东县掘港镇洋岸村童西桥南侧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季某某驾驶的苏F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7mg/100mL,已超过醉酒界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已赔偿季某某车辆损失人民币1800元,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的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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