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12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彩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彩西路两岔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4±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