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380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东莞市凤岗镇**村**厂员工,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2时8分,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醉酒驾驶粤SF5****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凤岗镇黄洞沿河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江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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