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公刑不诉〔2019〕132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75********,瑶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镇**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村**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同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7毫克/100毫升)驾驶号牌为粤AK5****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本区富怡路进南阳西街西293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0日
附: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