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1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8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6****号牌的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白云区太和北路田心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检验,江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2.2mg/100ml。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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