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8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浙江省江山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酒后驾驶浙HH****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甘八线沿山河桥北侧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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