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胡同,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小区,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故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醉酒后驾驶鲁N*****号小型汽车沿故城县郑口镇体育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王园子集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江某某进行检测,其结果为112mg/100ml,随后将江某某带至故城县妇幼医院进行血样采集,江某某的血液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 为122.28mg/100ml,江某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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