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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1106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号(户籍地址浙江省乐清市**镇**村)。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925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晚22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浙C02****小型轿车从乐清市蒲岐镇银隆酒店开往乐清市虹桥镇横山村方向。途经乐清市虹桥镇飞虹北路阳光公馆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后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mg/100ml,无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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