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霍山县**镇**路**号(户籍地霍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洁,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19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霍山县衡山镇铜锣湾饭店吃饭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文峰南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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