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11964********,汉族,专科毕业,青岛**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广州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7日01时42分许,江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宁夏路西向东行驶至镇**道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根据(青)公(刑)鉴(理)字[2020]51680号乙醇检验报告,在送检的江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9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电话通知下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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