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管理综合**,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酒后驾驶黑色“比亚乔”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京A****8), 行驶至本市东城区龙潭路长青园路北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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