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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榕江县**镇**路**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4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由**往**方向行驶,于21时02分,行驶至广(州)成(都)线950km+100m处(小地名:****路段)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是15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带其到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之情节,并认罪认罚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经社区矫正意见,同意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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