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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妨害公务案)_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一部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人,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村**组**号,住池州市贵池区**大院**区内。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6时47分,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齐山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南门转盘靠近人民路有人打架”,民警徐某某带领值班辅警共三人驾驶皖R0010警车迅速出警到现场。经了解系本市贵池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秋浦大队的执法人员在本市贵池区南门转盘附近人行通道上劝导违规占道经营摊主王某某时,其不听劝阻,咬了一名城管队员手部并拽住城管队员的衣服不让离开。徐某某等人正在现场进行处置时,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王某某的女儿)赶到现场,误认为有城管队员打了自己的母亲,直接往执法中心现场冲,徐某某告知其“没有人打你母亲,我们正在处理”,江某某不听,仍冲向在场的城管队员欲动手,徐某某依法对江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江某某遂用手朝徐某某的左边胸口击打了一下,事后江某某欲离开现场,被徐某某等人拦住,告知其殴打民警的行为已涉嫌违法,劝说其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江某某在现场质问徐某某“你想要怎么样?”、“我把你怎么样了嘛?”,并威胁徐某某称“我不会放过你的”,后在增援特警到场协助的情况下,江某某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材料、到案经过、人民警察证、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记录事发现场视频的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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