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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溪检察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贵溪市**镇**村**组**号,曾因吸毒于2018年10月15日被贵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8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9年8月29日被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特赦;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8日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贵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31日12时许,宋某甲(已判刑)吃完午饭后来到贵溪市**菜场旁的**超市附近的一家麻将馆,被害人郑某某正准备与胡某某等人打麻将,她见宋某甲想参与打麻将就主动退出,宋某甲当即辱骂郑某某并动手打她,旁边的胡某某上前劝说宋某甲别打人,宋某甲不但不听劝告,反而又上前去打胡某某,胡某某被打后赶紧离开麻将馆回到家中。随后,宋某甲的弟弟宋某乙(已判刑)到达现场,并打电话叫江某某、桂某某等人前来,宋某甲、宋某乙兄弟又殴打郑某某,郑某某被宋某甲打了两拳,又被宋某乙推倒在地上,随后江某某、桂某某等人到麻将馆前,宋某甲带领江某某、桂某某等人到处找胡某某但未找到,最终,郑某某被送往人民医院治疗,宋某甲、宋某乙、江某某、桂某某等人才停止追寻离开现场。郑某某腰部损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江某某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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