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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Z22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91********,汉族,高中文化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38号东海国际物业管理处管家,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2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3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17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4月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4日、4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530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其任职的中奥到家集团有限公司丧失对佛山市禅城区东海银湾小区物业管理权后,为发泄不满情绪,借故生非,去到该小区与万科物业公司人员对峙并强占物业管理区域,到晚上20时许,占据在物业管理处的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与公司其他人员对在物业管理处门口外面的万科物业公司人员进行殴打,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打斗中有用手推打或持工具威胁万科物业公司的人员,打斗造成多人受伤和财物损坏,其中造成万科物业公司保安文某某、代某某二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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