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Z132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5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村**组。2020年2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饮酒后去至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荔红路得晖广场对出人行道,用石头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哈佛牌小型汽车的车窗砸烂,爬入车内,点燃打火机找车钥匙,过程中引燃了汽车左后座的物品。其后,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拿走车内若干个白色3M口罩,去至荔红二路中铁二局项目部,进入办公楼后又离开,并拦截了驾电动车途经此处的韦某某,强行上坐上了电动车的后座。韦某某把电动车开到香雪城后,要求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下车,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便用拳头打了韦某某几拳。双方都让保安报警,警察到场后,双方达成调解,韦某某获赔人民币1000元,表示愿意谅解被不起诉人江某某。
2020年2月9日5时某某,大火被消防人员扑灭。经现场勘察,现场被烧毁的有公交站绕路牌亭、被害人李某某的哈佛牌小型汽车。经鉴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62435元。同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酒醒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事后,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185000元,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5.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6.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获得对方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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