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号,住**乡**村**组**号。因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3日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总和刑期为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的刑期,2014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5年1月6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经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监利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4年6、7月期间,江某某、彭某某(已起诉)、陈某甲(已起诉)、毛某甲、杨某某等人在**镇**村、**村、**村等地开设赌场,采用押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活动,起注100元,每场赌博邀约三十多人参赌,赌场以抽头子的方式营利,每场赌博获利逾万元。彭某某为赌场主要组织者,提供赌博场所,邀约赌场老爷及其他普通参赌人员,组织人员为赌博放哨,被称为赌场“校长”;江某某为赌场老爷公司成员,老爷公司负责在赌场摇宝,为主要参赌方,被称为赌场“老爷”或“皇帝”;陈某甲、杨某某均受赌场负责人彭某某安排在赌场上做腰场,负责在赌桌上为赌场抽头获利;毛某甲为赌博寻找一次赌博场所并多次参与赌博下注。其赌场先后在**镇**村**组陈某乙家中赌博四天,每天两场,下午一场,晚上一场,赌博八场;**镇**村**组刘某某家赌博一场;**镇**村**组毛某乙家赌博二场。共计开设赌场11场次。
二、非法拘禁
2014年7月7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江某某、阮某某等人以在本县**镇彭某某开的赌场输钱为由,逼迫彭某某交出在赌场作弊的人,彭某某等人无奈之下将被害人王某某从**镇用车挟持至**镇,然后在**镇**园将王某某交给江某某,接着江某某等人用车将王某某挟持到**镇交给阮某某,由阮某某等人将王某某挟持在**镇**大道龚某某的租住房间内,阮某某、龚某某(已判刑)等人首先逼迫王某某交出同伙毛某某,在要求王某某联系毛某某无果的情况下,便用袋子蒙住其眼睛,用布片堵住其嘴巴,并脱光其外衣仅剩下一条短裤,对其进行殴打。随后又将王某某带出出租屋塞进一汽车尾箱,带至一野外草丛中,用液体淋身,谎称是汽油进行进一步威胁恐吓,并用刀刺划王某某身体各部位。直至7月8日凌晨1时许,阮某某接到江某某的电话指示后,遂将王某某用车送至**镇交还给江某某,并将其释放回家。整个作案过程持续时间达12小时之久,造成王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经监利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应处三年以下刑罚,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据此,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监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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