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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开设赌场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750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创建了一个微信群,并用此群在天台玩霸赌博网站申请了代理,代理参数为“1AHx”,后将代理参数链接发在该群内,组织了陈某甲、车某某、陈某乙等人在天台玩霸赌博网站以天台卡密、三阿磨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截止案发,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抽头渔利1.2万元,个人获利5403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了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追缴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违法所得5403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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