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沅江市人,住沅江市草尾镇**路**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9日至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沅江市草尾镇**路**超市旁**楼租住的房间内开设赌场,组织赌客在其赌场内进行赌博,江某某4天共抽取水钱约6000元。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于2020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因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认罪认罚,已退赃,犯罪情节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