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女,生于198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四川省乐至县**学校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住乐至县***居**单元**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由乐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广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广元市公安局补查后于同年12月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以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受他人邀约参与到李某甲(已起诉)、李某乙(已起诉)、“血箭”(网名,另案处理)、“夜客”(网名,另案处理)、“符号”(网名,另案处理)等人组建名为“娱乐圈”的“微信”赌博群,各自拉拢身边的朋友使用“熊猫四川麻将”APP打牌的方式进行赌博。2019年2月,因“微信”对异常账号封号,李某甲等人便将原在“微信”群赌博的人员邀约转移到另一网络聊天工具“闲聊”APP内,由李某甲建立名为“友谊在线”的赌博群继续组织人员赌博,并先后从参赌人员处以每局抽取“房费”10元的方式获利,由群内各股东按比例进行“分红”。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感觉参与行为违法,便主动退出该赌博群。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个人分得的违法所得金额为1370元(已退赃2万元)。
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主动放弃继续犯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对依法扣押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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